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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7年6月6日审议通过)
(2019年9月16日修订)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其它有关办法或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奖学金类别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济大学研究生特色单项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博士生奖学金、优秀硕士生奖学金、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和校外捐赠冠名奖学金等奖学金。同济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包括优秀博士新生奖学金、单项特色奖学金(含校外捐赠特色奖学金)和学院特色奖学金等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校就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除特别说明外,一般为以下各类研究生:非定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非定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定向学术型博士研究生、非定向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要求
(一)在规定学制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境)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二)超出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超出学制的研究生,除原学制为3年的博士研究生可在原学制后适当延长一年参评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外,其他超学制学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当年入学的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新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同济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的奖励要求。同济大学优秀博士新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读的当年入学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同济大学单项特色奖学金(含校外捐赠特色奖学金)评奖范围参照学校各单项设奖细则及规定;同济大学学院特色奖学金评奖范围参照学院制定的特定奖学金的评定实施细则。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由国家制定,目前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2万元/人。
第六条 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同济大学优秀博士生奖学金1万元/人,同济大学优秀硕士生奖学金5000元/人,同济大学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5000元/人,同济大学校外捐赠冠名奖学金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同济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以及其它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项名额及分配
第八条 学院奖学金名额根据学校当年有关文件确定,名额分配由学院根据学院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章 评奖条件
第九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校内外科研和各种有益活动。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型研究生要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六)申请面向新生的研究生奖学金者,要求入学考试成绩或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并在入学前三年内取得突出成绩。
(七)申请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者要求积极参与组织各种有益活动或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且表现突出。积极组织、筹划、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讲座;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在校(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组织、班级或其他组织担任一定职务,工作认真踏实,热心为集体和他人服务,友爱同学,乐于助人;参加由校(院)或者国家、地方组织的文体活动、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研究生挂职锻炼及其他公益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好评者(经学院综合认定)。
(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济大学优秀硕士奖学金、校外捐赠冠名奖学金申请者原则上学位课、总平均成绩须均达到所有参评人数的平均分及以上才可以申请(成绩的认定由教务系统导出,以学校开放奖学金申请当日成绩单为准)。各类奖学金的特定评奖条件参照具体捐赠协议、学校相关单项细则或规定执行,以学校当年下发文件或通知为准。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
(一)上一学年内出现过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无正当事由未按规定注册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处于违纪处分期内;
(六)提供虚假材料者;
(七)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不符合参与评奖规定的情况。
第六章 评奖办法
第十一条 在同一评审年度内,纳入统一评审范围的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之间不能兼得,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十二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申请支撑材料的起止时间段界定如下:申请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者,原则上可使用入学前三年内的各类支撑材料,但不含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曾经使用过的材料;除特别说明外,其申请材料的时间段将从2019年起(含2019年)基本固定,即从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2019年前,申请支撑材料的时间段一般为上一学年申请截止日至本学年申请截止日;申请的各类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申请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研究生特色奖学金者,除特别说明外,原则上申请材料的起止时间段界定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致,申请的各类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同济大学优秀博士生奖学金、
同济大学优秀硕士生奖学金、同济大学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同济大学校外捐赠冠名奖学金,参照具体捐赠协议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同济大学研究生特色奖学金评定。同济大学优秀博士新生奖学金评奖,参照《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及其管理办法》和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当年评定通知执行,同济大学单项特色奖学金(含校外捐赠特色奖学金)评奖,参照各单项设奖细则或规定执行;同济大学学院特色奖学金,参照学院评定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除申请面向新生的奖学金外,作为评审支撑材料使用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同济大学。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奖学金申请,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均需在申请截止日之前提交,填写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否则视为无效申请。除特别说明外,原则上每个学生只可申请一个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落选的学生,可以根据评审情况调整至校级奖学金,但是只申请校级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校级奖学金之间可以进行调整(不服从调剂者除外),不服从调剂者须在奖学金申请截止日之内,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不服从调剂缘由。
第七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评奖评优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
责学院学生各项奖学金以及评优工作的学院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主任,学院相关领导、各系副系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担任委员。
第八章 评审原则与流程
第十八条 评审原则
(一)奖学金评审原则上每学年评审一次,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评审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循
平等、回避、公正、保密的原则,凡是候选学生的导师原则上不得参加对该生评选过程的表决。
(三)对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学生对学院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奖学金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评审流程
(一)学院根据学校下发的奖学金名额,根据有关要求及具体情况,
由学院确定名额分配;
(二)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提交有关奖学金申请表及各类支撑材料;
(三)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进行综合排序,确定奖学金获奖者初步名单;
(四)学院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
(五)学校评审并公示。
第九章 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成绩计算
(一)总分数=课程总平均成绩×0.5+各项科研成果加分
(二)成绩由教务系统导出,以已修完的课程为准,以学校开放奖学金申请当日成绩单为准;
(三)科研成果加分项包含:论文、学会论文、比赛获奖、和专业相关的重大竞赛获奖以及其他经学院认定成果。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要求
(一)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要求以同济大学为第一单位(申请面向新生的奖学金除外),且应与本专业相关,要求是第一作者(包括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同时,对于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所发表的科研成果,须由导师签写说明书,阐释学生个人所完成的部分以及是否同意该生以此成果作为此次评定奖学金的支撑材料。
(二)学生需提交相应的论文期刊原件及复印件供评审委员会审定,其中复印件须包括封面、封底、目录和发表论文全文,并在目录页中用红色记号笔标出本人文章。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评分标准
科研成果(以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内部使用核心期刊目录等(人文、社科类)为评定依据) | A类 | 每篇15分 |
CSSCI | 每篇7分 | |
正式印发的决策咨询报告(有省部级以上批示) | 每篇7分 | |
国外正式出版论文集、CSSCI扩展版 | 每篇5分 | |
正式出版的非C刊类学术期刊(不含增刊、校内论文集、国内会议非正式出版论文集)、重要报刊理论版文章(2500字以上) | 每篇2分,最高不超过4分 | |
正式印发的决策咨询报告(无批示) | 每篇2分 | |
国内会议正式出版论文集 | 每篇2分 | |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翻译类论文 | 每篇2分 | |
参加专业学会论文比赛获奖 (仅限国家和上海市政治学会/行政管理学会、国际关系学会、社会学学会,其他学会须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 | 国家级一等奖 | 每项15分 |
国家级二等奖 | 每项10分 | |
国家级三等奖 | 每项7分 | |
上海市一等奖 | 每项10分 | |
上海市二等奖 | 每项7分 | |
上海市三等奖 | 每项5分 | |
和专业相关的重大竞赛获奖(国家级和省部级仅限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为第一负责人;校级获奖须为第一负责人) | 国家级一等奖 | 每项15分 |
国家级二等奖 | 每项10分 | |
国家级三等奖 | 每项7分 | |
省部级一等奖 | 每项10分 | |
省部级二等奖 | 每项7分 | |
省部级三等奖 | 每项5分 | |
校级一等奖 | 每项5分 | |
校级二等奖 | 每项3分 | |
校级三等奖 | 每项1分 |
注:1、期刊论文录用通知不列入得分项。
2、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若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按照评分标准相应分值的70%计算。
3、关于重大竞赛的加分须由评审委员会评定该竞赛与专业相关的契合度,若与专业契合度不够充分,则在相应分值上做减半处理。
4、成果评分以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准,同一成果以最高分方法计算,不重复累加。
5、本细则中未涉及的科研成果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奖金发放与归档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经学校及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奖金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学校会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院将荣誉证书发放给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若学校相关奖学金评定规定作出调整,本细则须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