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
为加强课程教学的全流程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增强教师开展课堂教学的积极性,提升课堂教学的质量,实现学院确立的人才培养目标,依据同济大学关于教学和教师管理的相关文件,制定本项规定。
一、授课要求
所有受聘教学科研岗、教学岗的教师均需承担学院的课程教学任务,教授必须承认本科生的课程教学任务。无正当理由不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特别是本科课程教学任务,或不接受所在系、学科指派的课程教学任务,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查确认,年度考核教学工作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授课资格
承担本科生专业基础课和必修课、研究生专业学位课的教师,必须具有与所授课程相匹配的研究成果,包括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教改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和教材等(至少具备其中1项);无相关研究成果者,原则上不得担任上述课程的主讲教师。
三、开课程序
教师申请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需向所在系的系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需向相关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课程名称及教学大纲、教案、拟使用教材等。系主任、学科带头人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并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备案。凡无教学大纲、教案和选定教材,或教学大纲和教案不合格、拟使用教材不适当者,不得进行课堂教学。在课程申请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申请人可将相关材料提交学院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应及时开会讨论解决。
四、竞争上课
同一门课程出现多位教师申请时,经教学秘书报教学委员会组织评审,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察申请人的学术资格、教学能力和教学准备情况,确定最终上课人选。
五、支撑条件
各系应积极组织与课程教学有关的集体活动,不断强化教师的教学意识,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相关活动由系副主任负责组织,并做好相关记录。活动记录经系主任签字确认后,交学院教学委员会秘书备查。
六、质量监控
学院依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教学督导组随机抽查教师讲授的各类课程,并将听课评价及时反馈给相关教师。教师须认真阅读督导组的听课评价,对不足之处认真加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督导组秘书。凡被督导组听课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授课资格,并报院教学委员会备案。关于督导组听课的具体规定,由学院另行制定。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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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