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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7年6月6日审议通过)
(2018年9月3日修订)
根据《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k1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十年品牌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如下。
第一章 评审对象
第一条 应届毕业全日制研究生(包含硕士、博士)。
第二章 分配名额
第二条 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名额分配根据学校当年的有关评选要求确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习认真,学术道德良好,按时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课程总平均成绩及学位课成绩名列前茅,学位课总平均成绩均须都达到当年所有参评学生的平均分及以上;
第五条 在学期间,市级优秀毕业生要求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各类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或奖励,校级优秀毕业生要求获得一次以上(含一次)各类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或奖励(不含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能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积极志愿到西部、农村、基层或者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者、服兵役复学者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四章 评定方法
第七条 成绩计算
个人总分=总平均成绩×50%+科研成果得分+其他综合性荣誉得分,根据总分排序。
成绩由教务系统导出,以已修完的课程为准;科研成果加分项包含:论文、学会论文比赛获奖、和专业相关的重大竞赛获奖、科研项目以及其他经学院认定成果。
第八条 科研成果要求
(一)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要求以同济大学为第一单位(申请面向新生的奖学金除外),且应与本专业相关,要求是第一作者(包括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同时,对于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所发表的科研成果,须由导师签写说明书,阐释学生个人所完成的部分以及是否同意该生以此成果作为此次评定奖学金的支撑材料。
(二)学生需提交相应的论文期刊原件及复印件供评审委员会审定,其中复印件须包括封面、封底、目录和发表论文全文,并在目录页中用红色记号笔标出本人文章。
第九条 科研成果评分标准
科研成果(以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内部使用核心期刊目录等(人文、社科类)为评定依据) | A类 | 每篇15分 |
CSSCI | 每篇7分 | |
正式印发的决策咨询报告(有省部级以上批示) | 每篇7分 | |
国外正式出版论文集、CSSCI扩展版 | 每篇5分 | |
正式出版的非C刊类学术期刊(不含增刊、校内论文集、国内会议非正式出版论文集)、重要报刊理论版文章(2500字以上) | 每篇2分,最高不超过4分 | |
正式印发的决策咨询报告(无批示) | 每篇2分 | |
国内会议正式出版论文集 | 每篇2分 | |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翻译类论文 | 每篇2分 | |
参加专业学会论文比赛获奖 (仅限国家和上海市政治学会/行政管理学会、国际关系学会、社会学学会,其他学会须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 | 国家级一等奖 | 每项15分 |
国家级二等奖 | 每项10分 | |
国家级三等奖 | 每项7分 | |
上海市一等奖 | 每项10分 | |
上海市二等奖 | 每项7分 | |
上海市三等奖 | 每项5分 | |
和专业相关的重大竞赛获奖(国家级和省部级仅限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为第一负责人;校级获奖须为第一负责人) | 国家级一等奖 | 每项15分 |
国家级二等奖 | 每项10分 | |
国家级三等奖 | 每项7分 | |
省部级一等奖 | 每项10分 | |
省部级二等奖 | 每项7分 | |
省部级三等奖 | 每项5分 | |
校级一等奖 | 每项5分 | |
校级二等奖 | 每项3分 | |
校级三等奖 | 每项1分 |
其他综合性荣誉 (至少是校级及以上正式部门或者组织颁发的证书,证书须经学院评审认定)
| 校 级 | 每项 1分(最多不超过3分) |
省市级 | 每项 3分 | |
全国级 | 每项 5分 |
备注:
1.期刊论文录用通知不列入得分项。
2.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若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按照评分标准相应分值的70%计算。
3.关于重大竞赛的加分须由评审委员会评定该竞赛与专业相关的契合度,若与专业契合度不够充分,则在相应分值上做减半处理。
4.重大竞赛和科研项目以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为准,同一成果或荣誉以最高分方法计算,不重复累加。
5.本评定办法中未涉及的科研成果、综合荣誉加分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审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并推荐,评奖评优工作民主评议组组织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结果报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评奖评优初评工作组组织初步评审,初评结果提交学院学生评奖评优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后,将推荐名单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市级优秀毕业生材料还要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与申请评选:
(一)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第一次中期考核不通过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三)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现象并被认定者;
(四)在离校前,出现与本评选条件相违背的行为;
(五)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如未能正常毕业,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
(六)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不能参加评选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评选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若学校的评定办法作出调整,本评选办法将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